IPO案例:收到客户研发补偿费用(NRE费用)的会计处理

时间:2024-07-12 作者: 日化用品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收入研发补偿费用(NRE费用)的情形,主要来自华为。发行人在收到时将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相关新产品和模具开发支出作为研发费用核算,无需向华为交付模治具和产品等实物资产,相关研发成果所有权无需转移给华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NRE收入分别为523.49万元、192.25万元和201.83万元。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为603人、707人、649人,2022年销售、管理、研发人员人均薪酬均上升,多数可比公司该期间销售、管理人员人均薪酬均同比下降。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管理费用下职工薪酬金额分别为694.71万元、1,322.49万元、1,481.27万元,管理费用率分别为6.57%、7.73%、7.92%,可比公司均值为5.69%、4.94%、4.73%。发行人披露称,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且越南工厂逐步投入生产,管理人员平均人数增加,且外派越南管理人员奖金和补贴较高。

  (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2,728.25万元、3,046.19万元、3,220.95万元,其中材料投入为1,354.80万元、1,440.16万元、1,619.08万元,职工薪酬为1,247.55万元、1,368.03万元、1,377.27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将模具开发费用一次性计入研发费用,剔除模具开发费用后累计研发费用为5,212.09万元。

  (4)发行人截至目前取得专利79项,其中发明专利为9项,发明专利数量显著低于中航光电(200个)、鼎通电子(36个)等,且发行人发明专利仅有1项在报告期内取得。

  (1)结合发行人与华为等客户关于NRE费用的具体约定,说明关于实物交付、研发成果所有权转移、NRE金额等认定或确认的具体依据,发行人NRE费用及模具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差异,计入研发费用的模具等项目是否存在生产与研发混同情形;部分NRE费用未能支付情形是否影响会计处理准确性。

  (2)说明报告期内销售、管理等不同类型员工构成、数量变动较大的原因,分析人员人数与收入变动匹配性,发行人销售、管理人员等人均薪酬变动与同行业公司不一致的原因。

  (3)结合发行人境内外员工数量、学历及占比等说明管理人员平均薪酬大幅增加的合理性,管理费用率高于可比公司、2022年员工人数明显减少情形下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仍持续上升的原因。

  (4)说明发行人发明专利数量低于可比公司中航光电等的原因,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大额研发支出但仅取得1项发明专利的合理性,相关研发支出是否真实、准确,发行人研发成果的具体体现。

  (5)说明研发费用下材料投入、职工薪酬的明细支出、划分依据及合理性,研发人员划分及准确性说明,报告期内研发人员数量及人均薪酬变动情况,与报告期前的人均研发人员职工薪酬是否存在明显差异,以及与可比公司研发人员人均薪酬的对比情况。

  (一)结合发行人与华为等客户关于NRE费用的具体约定,说明关于实物交付、研发成果所有权转移、NRE金额等认定或确认的具体依据,发行人NRE费用及模具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差异,计入研发费用的模具等项目是否存在生产与研发混同情形;部分NRE费用未能支付情形是否影响会计处理准确性

  1、结合发行人与华为等客户关于NRE费用的具体约定,说明关于实物交付、研发成果所有权转移、NRE金额等认定或确认的具体依据

  NRE(Non-RecurringEngineering)费用即一次性工程费用,是指在新产品研发过程中涉及的设计人工、软硬件设备折旧、模具开发、工艺加工试产、测试等一次性开支。基于新产品开发风险及NRE费用投入较大,支付NRE费用系大型科技集团与其核心零部件供应商合作的常见模式,以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符合行业惯例。

  发行人与华为建立了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在面向华为的新产品研发过程中,也采用了支付NRE费用这一合作模式。发行人与华为关于NRE费用涉及的主要流程节点情况如下:

  依据上述流程的华为供应商系统文件、发行人内部文件以及双方邮件往来,NRE费用业务流程的目的是为了开发新产品,发行人自行开展并承担全部前期费用,由发行人独自承担研发失败的风险,华为未参与发行人相关产品的研发及生产流程,双方不属于共同开展研发工作、共同承担研发风险的合作研发关系。

  (2)NRE金额以NRE费用采购订单金额为确认依据,无需交付实物或研发成果所有权

  华为并未通过招投标文件、NRE订单等形式明确约定发行人就收取NRE费用所对应的模具资产及相关产品知识产权等交付义务或研发成果归属,同时,华为自始至终也未主张相关资产的所有权,模具及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于发行人。因此,根据上述业务实质,发行人与华为就NRE费用签订采购订单,发行人无交付模具等实物义务、无转移研发成果所有权义务,发行人根据华为产品采购订单而交付新产品。NRE费用根据发行人以新品相关的模具开发等成本预估向华为报价后的中标情况而确定,并于项目完成后通过NRE费用采购订单约定的金额予以确认和结算。

  2、发行人NRE费用及模具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发行人将收到NRE费用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模具开发支出确认为研发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判断研发活动是否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判断时,除考虑新收入准则有关商品或服务是否可明确区分的条件外,实务中,较为直接的判断方法为考虑是否向客户转移了研发活动相关成果的控制权。如果需要向客户转移研发活动相关成果的控制权,则该项研发活动很可能属于单项履约义务。”

  由于发行人NRE费用所开发的新产品及相应的模治具开发活动形成的模治具、知识产权等无须向客户转移,客户无法单独从模治具开发活动中受益,发行人须使用开发的模治具形成量产产品,即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因此,NRE费用采购订单对应的模具开发活动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

  ②NRE费用订单与相应的产品采购订单应按合同合并处理,确认为与新产品销售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第七条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NRE费用采购订单与新产品采购订单是基于发行人为客户提供新产品这一共同商业目的而订立的一揽子交易。客户基于供应商NRE费用报价与产品报价整体情况,评估供应商的产品开发与交付能力。同时,NRE费用相关的模具及其知识产权无需交付客户,此“非互惠交易”的特点,无法将NRE费用项目单独孤立看待。

  再次,NRE费用往往无法覆盖发行人产品开发的全部成本,发行人选择投标的初衷是为了获得后续的大规模产品销售收益。同时在报价阶段,若华为不承担NRE费用,发行人往往需根据采购数量将开发费用分摊至产品价格中。因而发行人NRE费用报价的高低是发行人新产品投标报价策略的一部分。

  因此,NRE费用属于产品对价的一部分,NRE订单与相关的产品采购订单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综上,发行人将收到NRE费用确认为与新产品销售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符合业务实质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发行人新产品项目开发的过程中产出少量样品,相关样品已按正常销售流程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另外,发行人NRE项目并不需要将模具交付给客户,相关成本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研发费用,因此模具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所涵盖的试运行销售相关业务范畴。因此,发行人NRE相关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将收到的NRE费用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模具开发支出确认为研发费用符合业务实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规定。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2)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属于开发活动。”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解释》,“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含新技术的工具、夹具、模具和冲模的设计属于开发活动。”

  根据无形资产准则及相关解释,开发支出资本化需同时满足5项条件,其中第3条为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当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市场情况进行可靠预计以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类无形资产的需求。

  发行人在客户的合作过程中,需要进行模具开发,但并不能确定未来能够取得相应订单,无法预期能否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入,故不满足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应当将相关投入计入研发费用。

  综上,发行人将相应的模具开发支出确认为研发费用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要求。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未披露NRE事项,连接器行业公司中仅华丰科技披露,同行业公司及其他相似处理的公司对于NRE费用的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华丰科技将收取的NRE补偿款收入参照政府补助准则计入其他收益,会计处理与发行人不一致,主要系由于发行人的NRE订单与新产品采购订单是基于发行人向客户销售新品这一共同商业目的而订立的一揽子交易,NRE开发活动非单项履约义务,按合同合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公司的会计处理与其他行业公司裕太微、奥尼电子和中远通一致,均将NRE款项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

  华丰科技将NRE对应模具开发成本于发生时计入当期研发费用,会计处理与公司一致。维峰电子、快可电子、电连技术虽然未披露NRE相关内容,但均存在将模具开发投入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与发行人会计处理一致,披露内容如下:

  4、计入研发费用的模具等项目是否存在生产与研发混同情形模具投入属于开发阶段支出,不存在生产与研发混同。

  发行人连接器产品具有“多品种、多型号、小批量、更新换代快”的特点,研发部门紧贴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进行新品研发,每项新品种或新型号,需由研发部门根据新品的设计构形开发适配的模具。由于连接器产品精密度、复杂度较高,模具开发成功是新品研发落地的重要前提条件,因此模具开发是新品研发的重要环节之一,模具相关投入主要发生在新品开发阶段。同时,模具开发成功率以及后续新品的量产需求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作为开发阶段支出进行费用化符合业务实质。

  其次,如上文所述,部分客户的新品开发,由于快速进行国产替代诉求的驱动,以及相关产品开发难度和不确定性较高,给予供应商一定的 NRE 费用进行支持。报告期各期,NRE 费用占研发费用的模具材料投入的比例如下:

  报告期内NRE费用占研发费用的模具等材料投入的比例较低,且无法完全覆盖模具开发成本,因此并不影响发行人模具相关开发活动的业务实质。

  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②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属于开发活动。

  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解释》,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含新技术的工具、夹具、模具和冲模的设计属于开发活动。

  同时,发行人在与客户的合作过程中,需要进行模具开发,但并不能确定未来能够取得相应订单,无法预期能否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入,故不满足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应当将相关投入计入研发费用。

  因此根据上述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发行人模具相关投入属于研发活动的开发阶段支出。

  发行人制定了《技术中心研发管理制度》、《设计开发控制程序》、《模治具管控程序》等与研发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研发项目策划、立项、实施和验收流程进行全面管理。研发过程与生产过程有明确区分,具体区分方式如下:

  发行人设立了专职研发部门,将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开发新产品线和模具开发为目的进行研究开发的人员认定为专职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存在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工作的情形。公司生产活动由生产管理人员和车间人员完成,生产活动主要根据订单需求确定,服务于产品生产,由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完成。

  研发活动按项目进行管理,研发活动需经过新产品分析评审、新产品立项申请、项目策划、产品方案设计、产品设计评审、模治具开发、新产品样品制作、产品认证、产品试产到产品转量产等一系列内控流程。对于模治具开发管理工作,公司制定了《模治具管控程序》,对模具或治具从申请、设计、评审、制作、试产、验收、维护、预防性保养、修理、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管理。生产活动则系依据销售订单和车间的生产计划从事的相关活动。

  研发活动根据研发项目需要,由研发部门通过ERP申请领用所需材料;生产活动则根据生产计划由生产部门通过ERP申请领用所需材料。财务部根据研发计划及费用预算,监督管理研发经费的使用及归集,按照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编制研发投入台账,按照研发项目核算与研发活动相关的材料投入、职工薪酬、折旧与摊销、其他费用等。而计入生产活动的材料领用根据BOM归集至对应产品的生产成本。因此,发行人内部控制措施健全且被有效执行,不存在研发和生产领料混同、会计核算混同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计入研发费用的模具等项目属于研发活动的开发阶段支出,NRE费用不影响模具开发支出的业务实质;同时,发行人内部控制措施健全且被有效执行,不存在研发与生产混同的情形。

  报告期内,NRE费用订单一般与产品采购订单合并下达,NRE相关款项与产品销售的款项一并对账、结算和支付,因此相关NRE费用的款项已支付,不存在未能支付而影响会计处理准确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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